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暫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暫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暫字第138號聲請人 李阡 亦法定代理人楊藝相對人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僅聲請本件暫時處分(暫定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未聲請其本案非訟事件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家非調字第868號給付扶養費民事卷審閱無訛,並有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揆諸首開說明意旨,應堪認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暫時處分事件,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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