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04號原告 杜其明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被告 林杏枝
林雅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2人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並將該房屋交付予原告。其聲明第2項為被告2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其中關於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之交易價格核定之,而本件原告係經由法拍程序以408萬元買受系爭房屋,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8萬元(計算式:408萬+10萬=418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880元,尚應補繳4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