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梁婕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煥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欲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何、亦未表明其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訴訟標的(即原告據以請求之請求權基礎或法律規定)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