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笙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