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錚中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伍思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承賢朱柏清暉倫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暉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暉倫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地址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惟經按址送達為寄存送達,且未據被告至轄區警察機關領取,致本院無法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自與前揭規定有悖,原告自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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