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呂碧蓮 被告 莊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家豪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呂碧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