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曾桂釵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1、2級毒品罪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4日將其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羅貞元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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