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 郭德昌 以上原告與被告 蘇明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請說明本件請求賠償之損害究係何種損害?又竊佔國土事件和本件何干?
三、每日捌佰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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