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洪和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返還土地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其
所有座落於高雄市○○區○○段一七六、一七六之一、一七
六之二地號土地,範圍面積為10,782元平方公尺,又系爭土
地公告現值為13,027元/平方公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
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0,457,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