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829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1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98年4月5日結帳日止,共積欠22,755元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20,631元及自民國98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同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