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再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7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90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柏凱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9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附具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證據,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