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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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
原告 張育菖 被告 蘇宗賢 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7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7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包梅真書記官許雅華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張育菖被告蘇宗賢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整,並當場給付,經原告點收
無誤。(簽名:張育菖)㈡原告願意原諒被告,並同意法院給予被告從輕量刑(包括易
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但最終仍由法院依卷內資料來判斷)。
㈢原告願意原諒被告,對於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74號刑事
案件同意對被告從輕量刑,若被告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並同意本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㈣原告於本案其餘請求均拋棄。
㈤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原告張育菖被告 蘇宗賢中 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許雅華法官包梅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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