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氏翠(即LETHITHUY)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6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556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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