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紀瑞 原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淑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