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 吳芬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適用本件之定儲利率指數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
9年9月1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