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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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尤群豪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洪文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年9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沈婷勻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