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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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壹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3之偽造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已經於判決時即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就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並有新舊法比較問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犯附表所列3罪,且該
3罪之宣告刑減刑後均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縱定應執行刑超過6月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故並依法定其易科罰金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志衡附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210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216、210條│├──────┼─────────┼─────────┼─────────┤│犯罪日期│民國94年3月28日至│民國93年4月25日至│民國95年2月24日至│││94年10月3日│95年6月25日│95年3月14日│├─┬────┼─────────┼─────────┼─────────┤│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12號│96年度訴字第2612號│96年度簡字第95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4日│97年4月24日│96年5月31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12號│96年度訴字第2612號│96年度簡字第957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96年7月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原判決已減為有期徒│原判決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月15日,││刑及易科罰金│刑3月,及諭知如易│刑3月15日,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銀││之標準│科罰金,以銀元300│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元300元即新壹幣│││元即新壹幣900元折│300元即新壹幣900│900元折算1日。│││算1日。│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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