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繼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補字第二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佳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