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78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許文瑄

蘇修德

一、債務人許文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文瑄、蘇修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