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39號
債權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