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峰明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良璧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郭國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761元【計算式:266,033+301,728=567,76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