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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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鵬瑜 律師
孫建國 律師 蔡雅惠 律師被告丁○○
乙○○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林鈺珊 律師 黃若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綜合爭點整理暨言詞辯論狀,並請兩造勿再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以免妨礙訴訟之終結)。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