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喜玉 │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叁萬壹仟元│NA三九一八七0│││││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