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聲請人 林黛伶 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債務人及其配偶 林弘糧 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之財產僅有1997年12月出廠之機器腳踏車0輛(車牌號碼000-00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兩張(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0),而該機器腳踏車車齡13年,車齡老舊,顯無變賣價值,兩張保單亦已失效,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陳報狀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5、48頁);此外債務人之配偶名下既無財產,即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得行使,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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