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86號

原告 張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家賢 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提出本件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6樓違建之廠商拆除工程費用報價單,報價單須蓋用廠商大小章,以此報價單之拆除工程款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佩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