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曾喜巧 被告 林盈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針對被告被告林盈政分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盈政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因原告即告訴人曾喜巧撤回告訴而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另一被告NGUYENTHITHUY 阮氏水 則由本院發布通緝中,尚未審結),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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