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7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東鴻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勤富 (原名 黃朝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陳彥霖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