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素貞環球汽車貨運行
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庚○○、乙○○、甲○○、丁○○、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連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參仟陸佰陸拾參元(1,266,572+300,000+300,000+300,000+614,392+482,699),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連帶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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