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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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
號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甲○○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