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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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662號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原告原名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變更公司名稱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格仍為同一,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馮保郎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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