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載之罪所處之刑,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4所示,與如附表編號1、3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甲○○所犯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即視為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此有臺灣澎湖監獄檢送本院關於該監假釋出獄人之減刑名冊在卷足憑,附此說明。
三、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違反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褫奪公權10年││││├────────┼────────┼────────┼────────┼────────┤│視為減刑後之宣判│不予減刑│有期徒刑3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84年元月起至│83年10月間起至│84年2月間起至│84年6月15日至│││84年4月8日止│84年4月8日止│84年7月20日止│84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4年偵字│臺中地檢84年偵字│臺中地檢84年偵字│臺中地檢84年偵字││年度案號│第6609號│第6609號│第12009、7662號│第12009、766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上訴字第3064│84年上訴字第3064│84年上訴字第3360│84年上訴字第3360││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85年1月16日│85年1月16日│85年6月5日│85年6月5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4年上訴字第3064│84年上訴字第3064│84年上訴字第3360│84年上訴字第3360││決││號│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85年1月16日│85年1月16日│85年7月1日│85年6月5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4款│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條例│││││├────────┼────────┼────────┼────────┼────────┤│備註│第1、2、3、4罪為││││││數罪併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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