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全字第30號
103年度消字第2號原告即聲請人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奚百里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本訴,並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聲請人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委當選會議記錄、聲請人社區住戶與相對人間就海帝溫泉社區之買賣契約、規約等文件,並提出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扣押。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聲請假扣押,然未檢具原告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復未提出最近一次主委當選會議記錄,難以確認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限有無欠缺,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成立前收取之管理費用、車位清潔費用、管理基金溫泉表費用,各該請求權依據為何,應予敘明明確,併予提出所據之買賣契約、規約文書佐證,再請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明被告當事人能力事宜,上開事項有所欠缺,應予補正,故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扣押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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