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台灣富士離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惟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787,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7,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