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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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195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110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