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曹承善
陳義方 被告 黃仁郁
林文達 吳承翰 劉彥宏 蔡金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年9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5年10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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