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8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翠華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1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已於108年7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審易卷第13頁),揆諸上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410號被告劉翠華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
號4樓(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現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翠華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在本署106年度他字第2030號卷第4頁至第7頁)承租人欄「劉翠華」之署押係由其親自簽名,其餘部分係由真實姓名不詳之綽號「 阿發 」之成年人所制作,並非許 林美惠 所為,竟意圖使 許林美惠 受刑事處分,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10時29分許,在本署第二詢問室,向該管公務員誣指許林美惠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案經本署檢察官查明後,予以許林美惠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許林美惠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告訴人許林美惠之指訴(│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107年2月23日詢問筆錄)││├──┼────────────┼────────────┤│2│被告劉翠華之供述(108年6│被告坦承如附表所示之房屋│││月19日訊問筆錄)│租賃契約書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在本署106││││年度他字第2030號卷第4頁││││至第7頁)上「劉翠華」係││││伊所簽名,其餘部分係由真││││實姓名不詳之綽號「阿發」││││之成年人所寫之事實。│├──┼────────────┼────────────┤│3│105年12月27日詢問筆錄(│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在本署106年度他字第2030│租賃契約書並非許林美惠所│││號卷第2頁至第3頁)│偽造,竟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事實。│├──┼────────────┼────────────┤│4│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4747│告訴人許林美惠經本署檢察│││號不起訴處分書│官不起訴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告訴意旨另以:被告劉翠華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內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質諸告訴人許林美惠亦坦承被告劉翠華實際承租並居住臺北市○○區○○街○○○○○號房屋等語(詳參106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在106年度他字第2030號卷內;106年7月10日訊問筆錄,在106年度偵字第14747號卷內;107年10月25日詢問筆錄,在107年度偵字第20782號卷內),是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並無不實,難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此部分縱成立犯罪,與前述起訴(誣告罪)部分,亦屬於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檢察官楊冀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周芳怡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
┌──────┬──────┬───┬──────┬───────┐│日期(民國)│出租人│承租人│標的物│租金(新臺幣)│├──────┼──────┼───┼──────┼───────┤│103年9月30日│許「連」美惠│劉翠華│臺北市萬華區│7,500元│││││西昌街193之││││││1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