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上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二О八號
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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