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0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郭清寶 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參拾捌萬零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