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六八號
原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被告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國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即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佰玖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叁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零叁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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