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七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送達代收人 薛桂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零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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