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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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柏仁具保人呂婉瑜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婉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婉瑜因受刑人劉柏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於民國108年5月8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繼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且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故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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