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債權人臺東縣成功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楊陳順孝 債務人 林明德
潘秀仔 陳福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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