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玟君 債務人農馬實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蔡裕宏 債務人 黃趙傳
王美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臺幣10,00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②美金808,629.5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編號│原借款金額│現欠本金│利息之計算方式│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001│10,000,000元│10,000,000元│自民國107年11月15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12月10日│││││償日止,按年息3.2%計算之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息。│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表二┌───┬──────┬──────┬─────────────┬──────────┐│編號│原借款金額│現欠本金│利息之計算方式│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美金)│(美金)│││├───┼──────┼──────┼─────────────┼──────────┤│001│208,959.56元│169,220.98元│自民國107年11月19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11月19日│││││償日止,按年息7.4%計算之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息。│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02│234,329.3元│43,194.02元│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至清│自民國108年1月3日│││││償日止,按年息7.4%計算之利│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息。│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03│265,770.74元│265,770.74元│自民國107年9月19日起至10│自民國107年12月10日│││││7年12月9日止,按年息3.45│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計算之利息;自107年12月│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開利率10%,超過6個│││││4%計算之利息。│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04│145,146.95元│145,146.95元│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10│自民國107年12月10日│││││7年12月9日止,按年息3.6%│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計算之利息;自107年12月10│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4%│開利率10%,超過6個│││││計算之利息。│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05│185,296.9元│185,296.9元│自民國107年10月18日起至10│自民國107年12月10日│││││7年12月9日止,按年息3.6%│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計算之利息;自107年12月10│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4%│開利率10%,超過6個│││││計算之利息。│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