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43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乙○○,惟參信用卡申請書可知,信用卡申請人為 洪素美 ,上述二者,觀身份證字號可知,並非同一人,且就此事項命債權人為補正,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故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