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022號聲請人美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債務人昍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第二段第二行後段「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為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第三段第一行「嗣相對人」簽立支票4紙及同段第四行「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應更正為「嗣債務人」簽立支票4紙及「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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