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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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陳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成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即債務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6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就被告即債權人應分配之金額應減少新臺幣(下同)541,192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1,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祝語萱==========強制換頁==========附表:
債權人系爭分配表所列債權金額系爭分配表所列受償金額原告主張應受分配金額差額李俊成(系爭分配表次序6)295,000(違約金)48,600(違約金)600,000(本金)943,600642,000301,60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爭分配表次序4、8)864(執行費)272,313(利息)138,740(違約金)106,972(本金)519,889482,340239,592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系爭分配表次序5、10)727(執行費)60,369(利息)50,106(利息)90,341(本金)202,043合計:54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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