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文清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552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111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林文清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17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綜合判斷「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52號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等,聲明異議人並因逾期始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1年11月3日駁回抗告確定,聲明異議人則於111年9月23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入法務部○○○○○○○○強制戒治,而上開強制戒治確定裁定迄未經重新審理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等情,以上有前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裁定內容為之,並無違法或不當,而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之理由則均係針對原確定裁定內容加以爭執,依上開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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