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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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9,5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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