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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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744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務人 余承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參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