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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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債權人大通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國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柏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因所提出之掛號郵件回執之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
會」代收,應另行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其他資料以釋明催告繳納應負擔費用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
○區○○○路000號6樓之1)。㈢提出債務人蘇柏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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